个人财产在婚姻中的一般涵盖范围是什么内容

贵阳律师事务所 944

个人财产在婚姻中的个人盖范一般涵盖范围是一方的婚前财产、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财产、一方专用的婚姻生活用品等等。在离婚时一般是般涵不可以分割婚前个人财产的。

一、内容个人财产在婚姻中的个人盖范一般涵盖范围是什么内容

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,以下内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:

1.一方的财产婚前财产;

2.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

3.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婚姻财产;

4.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

5.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

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般涵个人财产:

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

(二)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;

(三)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;

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

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

二、内容离婚期间是个人盖范否可以要求分割婚前个人财产

律师在线提醒您,离婚时一般是财产不可以分割婚前个人财产,因为夫妻一方的婚姻婚前财产,是般涵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个人合法财产,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,内容不分割。如果夫妻协商同意分割婚前财产的,可以按照协议分割。

个人财产

三、夫妻个人财产去世后另一方能否继承

律师在线提醒您,夫妻个人财产去世后另一方能继承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

(一)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

(二)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
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;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

本编所称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。

本编所称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。

本编所称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养兄弟姐妹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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